全国劳动模范古兆圣
古兆圣,出生于1943年,广东省高州市荷花镇平棉村委会文头垌村人。初中毕业。1961年7月至1965年11月在家务农。1965年12月至1982年2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某部服役。任空军地勤义表员,特设师,副营职军需助理。1967年3月荣立三等功一次。
1982年3月转业到高州县人民法院工作,同年4月任命为审判员。1987年12月至1998年11月,先后任石板、谢鸡、长坡人民法庭庭长,兼任联合党支部书记。1998年12月至2003年6月,任高州市人民法院纪检组副组长、监察室主任、兼任办公室党支部书记。1999年12月被批准为一级法官。八次被评为法院先进工作者,三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。
1983年1月高州县委组织部授予副局级政治待遇。1992年6月被评为高州县优秀少先队校外辅导员;1993年、1994年被评为高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。1996年授予高州市创建文明单位积极分子;同年授予高州市两个文明建设优秀复员、退伍、转业军人称号;1998年授予高州市十佳文明市民荣誉称号。曾荣获高州县人民政府记功四次(1985年、1988年、1989年、1991年)和记大功一次(1990年)的奖励。六次被评为高州市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。九次被评为高州县(市)优秀共产党员;十四次被评为市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;六次被评为市直属机关优秀党支部书记。
1988年至1990年,被评为茂名市先进工作者;1993年被评为茂名市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;1995年11月被评为茂名市军队转业干部先进个人;1996年被评为茂名市建设文明单位积极分子;1996年和1997年被评为茂名市法院系统优秀庭长;2000年被评为茂名市十大杰出复退转业军人。六次被评为茂名市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,八次被评为茂名市优秀共产党员。
1988年被评为广东省法院系统优秀审判干部;1989年、1990年被评为广东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;1989年荣立三等功一次;1994年荣立一等功一次;1994年5月授予广东省劳动模范光荣称号;1995年6月被评为广东省优秀共产党员;1995年4月授予全国法院系统劳动模范光荣称号;1998年3月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。
2003年7月退休。